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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司安装了废气处理设备,却还是遭受了处罚

发布日期:2023-07-22浏览次数:3

大家都知道,生产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是有部分人认为设施安装后就可以一劳永逸,却忽视了对治理设施的后续检查和维护。今天的《以案释法》栏目,我们就来讲这样一个案例。

  一、案情回顾

  前几天,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人员对庆元县某制笔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检查时该公司油漆工艺正在生产,有三台油漆机正在运行,配套的油漆废气治理设施开关虽然处于开启状态,但光氧催化设备UV灯管未亮、电流表显示0值。

  调查发现,检查当日该公司开启废气治理设施电源开关后,却没有检查设施运行状态,造成该设施收集风机正常,但光氧催化设备由于内部线路短路,未正常运行。

  二、违法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计算结果,庆元分局于11月8日对当事人下达处以罚款3.8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四、典型意义

  本案中,该公司虽已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并按时开启开关,但未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其废气处理设施在其生产过程中并未正常运行,该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排污单位要切实履行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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